惠州收賬公司爸爸媽媽為子女及其愛人買房出資,子女及其愛人曾贊同歸還金錢,應當確定爸爸媽媽與子女及其愛人之間存在假貸聯(lián)系,子女及其愛人負有歸還責任
惠州收賬公司爸爸媽媽為子女及其愛人買房出資,子女及其愛人曾贊同歸還金錢,應當確定爸爸媽媽與子女及其愛人之間存在假貸聯(lián)系,子女及其愛人負有歸還責任
基本案情:
張某一、周某系張某二的爸爸媽媽。張某二與韓某于2015年1月掛號結(jié)婚。2019年5月,張某一出售其名下房子,并將售房款中的500萬元存入張某二名下,張某二、韓某將該金錢用于購買房子并掛號在韓某名下。2020年4月,張某二與韓某掛號離婚,未對該房子進行分割。后該房子被韓某賣掉。
張某一、周某訴至法院,建議該500萬元系告貸,要求張某二與韓某共同歸還。張某二認可該筆金錢為告貸并贊同還款。韓某建議該筆金錢為贈與,并非告貸。另,韓某曾在與周某微信聊天時表示贊同還款。
裁判結(jié)果:
法院經(jīng)審理以為,張某二認可張某一和周某向其與韓某告貸500萬元購買房子,韓某亦曾在與周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贊同歸還該筆金錢,現(xiàn)韓某在訴訟中建議該筆金錢系贈與,但未提交足以證明贈與存在的證據(jù),應當確定張某一、周某與張某二、韓某之間存在民間假貸聯(lián)系,張某二、韓某應歸還告貸。
典型意義:
本案精確適用了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在子女愛人曾經(jīng)在微信聊天記錄中贊同還款,但在訴訟中又建議系贈與的情況下,該子女愛人應當進一步舉證,因其未能完結(jié)舉證,法院確定存在民間假貸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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