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收賬公司在進入實行程序前轉讓債款,債款受讓人能否直接懇求實行?
惠州收賬公司在進入實行程序前轉讓債款,債款受讓人能否直接懇求實行?
實行實施類案子,依據(jù)的應當是收效的法則文書。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實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矩(試行)》(以下簡稱《實行規(guī)矩》)第2條的規(guī)矩,收效法則文書首要包括:斷定書、判決書、調(diào)解書;行政處罰決議、行政處理決議;仲裁判決和調(diào)解書;公證債款文書等。
若收效法則文書承認的權利人將債款轉讓,債款受讓人向法院懇求實行時,法院在實行時的依據(jù)不僅是收效的法則文書,還觸及新的法則關系,即債款受讓方與債款轉讓方(原債款人)、債款人之間的債款轉讓法則關系。該債款轉讓并沒有收效法則文書進行承認,或許觸及到實體爭議問題,比如債款轉讓是否合法有用、是否現(xiàn)已告知債款人、債款人對債款受讓方是否有足以影響或阻卻實行的抗辯權等。就此而論,若這些或許存在的實體爭議問題未經(jīng)收效法則文書承認,債款受讓方直接懇求實行,是否有違審執(zhí)分別原則之虞?
惠州收賬公司依據(jù)審執(zhí)分別的原則,負責實行實施的法官不對實體爭議問題進行檢查。若收效法則文書承認的權利人在進入實行程序前轉讓債款,債款受讓方懇求實行的,是否有必要先經(jīng)法定程序改動懇求實行主體后再采用實行辦法?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檢索到最高人民法院輔導事例34號【最高人民法院(2012)執(zhí)復字第26號案】,該案的裁判要害指出:收效法則文書承認的權利人在進入實行程序前合法轉讓債款的,債款受讓人即權利承受人能夠作為懇求實行人直接懇求實行,無需實行法院作出改動懇求實行人的判決。
人民法院認為:
改動懇求實行主體是在依據(jù)原懇求實行人的懇求現(xiàn)已初步了的實行程序中,改動新的權利人為懇求實行人。依據(jù)《實行規(guī)矩》第18條、第20條的規(guī)矩,權利承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懇求實行,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證明自己是收效法則文書承認的權利承受人的,即契合受理實行案子的條件。
這種情況不屬于嚴厲意義上的改動懇求實行主體,但二者的法則基礎相同,故也能夠理解為廣義上的懇求實行主體改動,即通過立案階段處理主體改動問題。1號答復的定見是,《實行規(guī)矩》第18條能夠作為改動懇求實行主體的法則依據(jù),而且認為債款受讓人能夠視為該條規(guī)矩中的權利承受人。
本案中,收效斷定承認的原權利人2234公司在實行初步之前現(xiàn)已轉讓債款,并未作為懇求實行人參與實行程序,而是權利受讓人李曉玲、李鵬裕依據(jù)《實行規(guī)矩》第18條的規(guī)矩直接懇求實行。因其懇求現(xiàn)已法院立案受理,受理的方法不是通過判決而是宣布受理告知,債款受讓人現(xiàn)已成為懇求實行人,故并不需要實行法院再作出改動主體的判決,然后宣布實行告知,而應當直接宣布實行告知。
實踐中有的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先以原權利人作為懇求實行人,待實行初步后再作出改動主體判決,因其僅僅增加了工作量,而并無實質性影響,故并不被認為程序上存在問題。但不能由此反過來認為沒有作出改動主體判決是程序錯誤。
上述事例為輔導事例,具有一定的遍及適用性。該案肯定了在進入實行程序前轉讓債款,債款受讓人能夠直接懇求實行,無須先懇求改動實行主體;一起也指出實踐中有的法院要求先以原權利人作為懇求實行人,待實行初步后再作出改動主體判決的做法的合理性。
本文由惠州收賬公司整理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