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收賬公司“推結論”與“用處論”的困局反思
成都收賬公司“推結論”與“用處論”的困局反思
《婚姻法》第41條以“為夫妻一起生活”作為界分夫或妻的個人債款與夫妻集體債款的標準,這在我國學說上被歸納為“用處論”?墒窃趯嵺`中,很難判斷夫或妻的個別行為是否具有為“夫妻一起生活”的意圖或者用處。“第 24條”正是為了戰(zhàn)勝“意圖論”的抽象性與易變性,改采“推結論”,將夫或妻一方的個別行為推定為夫妻一起債款。
因為“推結論”改變了“用處論”,并由此帶來了廣泛的爭議,“第24 條”不可避免遭到質疑。為了平緩其間的對立,最高人民法院區(qū)分了《婚姻法》第41條與“第 24 條”的適用范圍,添加“夫或妻一方所負債款的收益未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作為一項免責事由。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中,仍然未遵從“用處論”,而是采納的“推結論”。最高人民法院不置可否的情緒,標明現行立法與司法解釋呈現了兩難困局: 若是嚴厲按照“用處論”,因為債款所獲利益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不易判斷,夫妻雙方或許一起勾結、歹意躲避債款以危害債權人的利益;反之,若是嚴厲按照“推結論”,債款人所獲利益歸于夫妻一起財產只是一種抱負狀態(tài),并且債款人與債權人還或許歹意勾結危害舉債人愛人的利益。
呈現這種困局的原因主要在于,個人主義勃興的背景下,夫妻集體的維系與交易安全的保護之間的張力日益凸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開展,個人自由和權力觀念明顯增強,財產關系日趨雜亂,各種新式的財產關系不斷呈現。其一,原本由家庭所背負的出產、社會保障等功能逐漸被市場所代替,家庭現已不具有主體的位置。人作為個別成為社會、政治和經濟生活中唯一活躍的參與者。其二,夫妻集體是家庭的主軸,一起財產制是我國夫妻財產關系的常態(tài)。
這引發(fā)因“夫妻一起生活”的倫理與情感特征,夫或妻的個別行為是否歸于夫妻集體行為難以判斷。相關司法審判所引起的各種對立,是社會變動的速率與法律適應變動的速率之間不匹配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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