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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賬公司網購退貨“以次充好”?這種“薅羊毛”不行取惠州收賬公司網購退貨“以次充好”?這種“薅羊毛”不行取 在網上購物一旦買到不合適或不滿意的產品,許多顧客都會懇求退貨退款。誰能想到,竟然有人在退貨產品上做手腳。這種“薅羊毛”終究可取嗎?近來,肥西法院審結一同當事人因通過網絡購買產品引發(fā)的生意合同糾紛。 底子案情 李某在某電商途徑運營一家店肆。2022年12月,郭某在該店肆購買二手車載音響(65元)及安裝東西(15元)兩件產品,合計80元。付款后,李某將產品通過快遞郵寄給郭某。郭某收貨后三天通過途徑懇求退貨退款,李某在途徑上贊同了郭某的退貨退款懇求。后,郭某將產品寄回給李某。李某收貨后發(fā)現(xiàn)其間的車載音響與其寄出的非同一產品,且無法運用。李某通過某電商途徑多次與郭某進行交流,要求其支付產品對價并承擔運費,郭某均置之不理。后,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產品對價并承擔相應丟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郭某通過電商途徑進行案涉產品生意,兩頭之間的生意合同合法有用,各方應當按照約好及法律規(guī)定履行義務。郭某向李某購買音響及東西,后,兩頭之間就退貨退款達到一致意見,系郭某與李某協(xié)商一致革除兩頭之間的生意合同。合同革除后,郭某應當依據(jù)李某供給的地址將上述產品返還給李某,郭某退回的音響顯著與李某售出的音響不一致,對此兩頭均標明認可,因此郭某應當向李某支付產品對應的價款,故法院依法支撐李某要求郭某支付貨款65元的訴訟懇求。 關于李某要求郭某支付安裝東西價款15元,因李某已收到郭某退貨的東西,且兩頭已就退貨退款達到一致意見,因此關于該訴請,依法不予支撐。關于李某主張的途徑扣款7元退貨運費,郭某退貨非因案涉產品存在問題,且退回貨品與售出貨品不一致,應當承擔該運費丟失,故關于該訴請,依法予以支撐。 關于李某主張郭某承擔調檔費用500元,該費用非必要開銷費用,但郭某退貨產品非李某售出產品,且逃避與李某進行協(xié)商,故李某通過訴訟維護本身權益;另,李某作為一般公民確無權限調取別人身份信息,亦無法通過某電商途徑獲取生意對方身份信息,李某調取郭某身份信息系合理開銷,且有發(fā)票及人口信息查詢成果反饋予以證明。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從誠篤信用原則,防止浪費資源,綜合本案,法院裁奪郭某承擔調檔費用250元。綜上,郭某需向李某支付產品貨款65元、退貨運費7元,調檔費用250元,合計322元。后,郭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惠州收賬公司 法官提示 誠信原則是民法領域的“帝王條款”,這不僅是商場活動的底子原則,也是保證生意次第的重要法律原則。誠篤守信不僅僅束縛著商家的行為活動,一同也是顧客需要遵從的原則。顧客在網絡購物時應當恪守法律法規(guī),秉持誠篤信用原則,不行抱有僥幸心理,貪心不合法利益。商家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時,相同可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本文由惠州收賬公司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