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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收賬公司被承繼人生前債款,法定承繼人和遺言承繼人誰先歸還?惠州收賬公司被承繼人生前債款,法定承繼人和遺言承繼人誰先歸還? 根本案情 楊某育有兩子,晚年喪偶,為了便利自己晚年生活,其與同在一個居民樓的劉大媽共同生活,但是雙方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沒幾年楊某突發(fā)腦溢血逝世,留有遺產120萬元,其中存款20萬元,房產價值100萬元。楊某生前立有遺言:自己個人遺產中的20萬元歸劉大媽所有。楊某的兩個兒子作為楊某的法定承繼人承繼了其父價值100萬元的房產。兩個兒子經洽談,由大兒子取得房產,并向二兒子付出50萬元現(xiàn)金。 遺產切割結束后,張某起訴楊某的兩個兒子,要求他們歸還其父親楊某生前所欠債款100萬元及利息30000元。楊某的兩個兒子以劉大媽也分的遺產為由向法院請求追加劉大媽為本案被告,要求劉大媽一同歸還楊某生前欠款。劉大媽辯稱,自己與楊某并非近親屬,取得遺產系因生前對楊某的照料,因而不同意歸還欠款。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既有法定承繼又有遺言承繼、遺贈的,由法定承繼人清償被承繼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款;超越法定承繼遺產實踐價值部分,由遺言承繼人和受遺贈人按份額以所得遺產清償。本案中,楊某的兩個兒子因法定承繼各取得價值50萬元的遺產,應當在遺產承繼范圍內首要承當還款職責,不足部分再由劉大媽在20萬元范圍內承當職責。法院最終判決楊某的兩個兒子分別向張某歸還50萬元,劉大媽向張某歸還30000元利息。判決后楊某的兩個兒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我國,遺產債款主要有以下幾種:1.被承繼人生前未交納的稅款。2.是被承繼人生前所欠債款。3.承繼費用。4.酌分遺產債款。5.遺贈債款。法律規(guī)定,存在多種遺產債款待清償時,最早清償承繼費用,還有剩下的,再清償未交納的稅款,其次是被承繼人生前所欠債款,再次是酌分遺產債款,最后才是遺贈債款。 民法典對不同的承繼方式歸還債款的次序也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即首要承當清償職責的是法定承繼人,只有法定承繼人承繼的所有遺產都用來清償債款仍不足以清償結束之時,才輪到遺言承繼人以及受遺贈人進行清償。當然,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承繼,是限制承繼。承繼人或受遺贈人,只需要在各自承繼的遺產數(shù)額內,承當清償義務。如果承繼人分得的遺產都用于清償債款了,還不夠。這時候對剩下部分債款,他們不再承當清償職責。 惠州收賬公司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承繼人以所得遺產實踐價值為限清償被承繼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款。超越遺產實踐價值部分,承繼人自愿歸還的不在此限。承繼人拋棄承繼的,對被承繼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款可以不負清償職責。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履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款。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承繼又有遺言承繼、遺贈的,由法定承繼人清償被承繼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款;超越法定承繼遺產實踐價值部分,由遺言承繼人和受遺贈人按份額以所得遺產清償。 本我有惠州收賬公司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