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收賬公司爸爸媽媽為子女及其愛人買房出資,子女及其愛人曾贊同歸還金錢,應當確定爸爸媽媽與子女及其愛人之間存在假貸聯(lián)系,子女及其愛人負有歸還責任惠州收賬公司爸爸媽媽為子女及其愛人買房出資,子女及其愛人曾贊同歸還金錢,應當確定爸爸媽媽與子女及其愛人之間存在假貸聯(lián)系,子女及其愛人負有歸還責任 基本案情: 張某一、周某系張某二的爸爸媽媽。張某二與韓某于2015年1月掛號結婚。2019年5月,張某一出售其名下房子,并將售房款中的500萬元存入張某二名下,張某二、韓某將該金錢用于購買房子并掛號在韓某名下。2020年4月,張某二與韓某掛號離婚,未對該房子進行分割。后該房子被韓某賣掉。 張某一、周某訴至法院,建議該500萬元系告貸,要求張某二與韓某共同歸還。張某二認可該筆金錢為告貸并贊同還款。韓某建議該筆金錢為贈與,并非告貸。另,韓某曾在與周某微信聊天時表示贊同還款。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以為,張某二認可張某一和周某向其與韓某告貸500萬元購買房子,韓某亦曾在與周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贊同歸還該筆金錢,現(xiàn)韓某在訴訟中建議該筆金錢系贈與,但未提交足以證明贈與存在的證據(jù),應當確定張某一、周某與張某二、韓某之間存在民間假貸聯(lián)系,張某二、韓某應歸還告貸。 典型意義: 本案精確適用了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在子女愛人曾經在微信聊天記錄中贊同還款,但在訴訟中又建議系贈與的情況下,該子女愛人應當進一步舉證,因其未能完結舉證,法院確定存在民間假貸聯(lián)系。 本文由惠州收賬公司整理 |

